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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3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D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驾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桥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赤锡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当日对其抽血备用检验。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99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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