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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 日2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AW****的小轿车从罗源县凤山镇玛莎拉蒂KTV停车场往闽星佳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该KTV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事发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mg/l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式酒精含量结果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罗源县公安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车牌为闽AW****小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8】醇鉴字第15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吹气测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学娟

检察官助理:王  微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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