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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津AG****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业园区富兴家园小区南门处欲驾车进入小区,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栾某某发生争执。栾某某报警后,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赵某某查获。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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