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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国际**幢**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行政村**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3日 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EH****小型普通客车沿港田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港田路、星塘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报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方式:1365621****)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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