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38分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BU****号帝豪牌小轿车沿荥阳市陇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张寨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抽血检测,赵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达104.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卢凯鹏
2020年3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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