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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路街道**村。2015年9月30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南县**线**水库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其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晋军

检察官助理郁树琴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25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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