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2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22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05 月12 日20 时30 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Y****号小型汽车沿本县城关镇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联手商城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01. l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证人任刚、刘玲等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01.1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啊纯
2016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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