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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于2018年8月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许昌市建安区椹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椹涧公路黄庄村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482号鉴定意见书,赵某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72.29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1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官:于付卿

检察官助理:张璐璐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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