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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2001********,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穗县八弓镇陆寨方向沿新陆大道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20分,行驶至新陆大道900米(木界村委会门口)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队员现场查获,并移交至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对赵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经抽取赵某某血样进行鉴定,赵某某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6.84mg/100ml。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628号检验报告;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封存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酌定从重处罚;其系初犯,醉驾时段为深夜,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彩芝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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