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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09年10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由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我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A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往新添大道南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与北京路交叉口10米处时,与程某某驾驶的贵A****S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5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对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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