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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乡**村**组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贵A*****的轿车从贵阳市白云区**路其家中出发往白云区**花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街**街交叉口100米处时,赵某某发现前方有民警执法,便将车辆停在路边逃离现场,被负责警戒的民警发现并将其抓获,现场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交办案件通知书1张、基本信息表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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