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2********,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41分许,潘某甲驾驶蒙D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友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松洲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行驶时,与沿友谊大街由西向东直行行驶的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蒙DZ****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致无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7.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9年10月24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85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