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48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2年**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迁西县西环路景忠街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朱某某驾驶的冀B7N***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90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到案说明;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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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2020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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