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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0时1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二七区京广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快速路建设路向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6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截图、驾驶人及车辆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酒精呼吸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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