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开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四港联动大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5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伟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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