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1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号牌为“渝F6****”的越野车,在奉节县竹园镇原人民政府门前路段行驶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自述材料、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6.血液提取视频、血液封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992209****;
2.案卷材料2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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