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B****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出发,沿东城大道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东城大道鹿角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桩相撞,造成车辆侧翻受损、无人受伤的单车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赵某某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24mg/100ml、113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中心卫生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三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李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2048****。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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