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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持Cl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碧江区江华名都往时代商汇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行至铜仁市**路时代商汇灯控路口100处时,因出示健康码未让疫情防控人员看清楚而继续向前行驶,疫情防控人员去时代商汇特警岗亭请求协助调查,之后凉水井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该事件时发现赵某某有喝酒开车的嫌疑并移交给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赵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2020年3月8日1时20分许,民警将赵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静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86****。

2.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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