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3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乔庄村路段,被告人赵**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套用豫K58***号牌)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乔**持C1证驾驶豫K6F07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赵**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8.608mg/100ml。2019年12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19】第1912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乔**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光禹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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