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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男,1969年****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组。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3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乔庄村路段,被告人赵**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套用豫K58***号牌)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乔**持C1证驾驶豫K6F07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赵**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8.608mg/100ml。2019年12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19】第19123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乔**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禹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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