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现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房**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朋友在**大桥附近**生态园吃饭,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100克左右白酒。当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新NZ****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桥附近**生态园行驶至**路与**大道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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