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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和朋友在**大桥附近**生态园吃饭,吃饭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100克左右白酒。当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新NZ****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桥附近**生态园行驶至**路与**大道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玲

检察官助理:周哲宇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23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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