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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1时38分,被告人赵某某没有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那吉镇东二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福利交叉路口,闯红灯过路口时,与程某某驾驶沿福利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黑A*****号大众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伊某某驾驶沿福利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本田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齐和平医院「2020」毒司鉴字8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1年1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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