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2000********,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小区**单元**室,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H****6号小型面包车从商南县城聚贤街南口沿312国道行驶至富水镇富水街加油站,后又沿312国道原路返回行驶至文化广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醇含量为9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书新
检察官助理:王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商南县**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69443****,保证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39924
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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