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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62919920809****,户籍地: 陕西省洛川县**镇***村一组8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公司宿舍,系***公司员工。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3时8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J8W***号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6.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19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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