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19分许,赵某某与家人一起饮酒后驾驶青B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官亭镇赵木川村出发,行至川官高速南出口时被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2020年1月19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从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质量浓度为13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莲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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