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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21991********,土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号,农民。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0时19分许,赵某某与家人一起饮酒后驾驶青B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官亭镇赵木川村出发,行至川官高速南出口时被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2020年1月19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从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质量浓度为13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员:马玉莲

           2020年323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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