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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宿舍**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小区**栋**房,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14分,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浈江区良村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碧桂园翠林山语UCC国际洗衣店门前路段时候,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0日赵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文

 2020年5月1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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