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本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京N5J***号轿车沿高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高碑店市**服务中心门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晋学军驾驶的冀FO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含量212.4mg/100ml。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现场勘查图、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91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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