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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密山市**乡**村**组。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G****5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超载,从密山市太平乡庄内村向密山市行驶途中被查获。该车辆额定乘员29人,实际乘员55人,超过额定乘员26人。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日在密山市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网上比对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位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车辆保险单;

2.证人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车辆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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