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农民,住该地,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一杯二两半白酒。同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路霸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梅里斯村家中出发,行驶至梅甘公路与S217公路交叉路口西北侧的一个卖门的商店门前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20年8月20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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