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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道**社区**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6 日20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黑B****4 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天山街恒大名都岗南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 l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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