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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1********,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滑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8月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时52分,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G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91.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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