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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区****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有前科:2016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1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蒙AT****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南环路路段,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镇市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提取被告人赵某某当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档案及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机动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告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说明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赵某某视频资料制作的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474****。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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