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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委会**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蒙德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惠民路往勐朗镇瓦窑寨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与民族街K0+90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被告人赵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已达醉酒阈值),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澜沧县东方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赵某某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赵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论为: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7.51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车辆处置公告;2.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告知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此次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委会**寨自家中,联系方式:17869050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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