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5********,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GES***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三家寨沿G219国道驶往金平县城区方向,当日16时37分许,行驶至金平县境内喀东线K8828+560米处时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云GUH***号轻型栏板货车(载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时赵某某已被送往金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金平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赵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0.65毫克/100毫升。经金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无意外因素。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31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