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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110国道860KM+900M处,与同向前方行驶韩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轮式专项作业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

2019年8月7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214.35mg乙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8月23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五原大队认定: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故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甲、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归案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联系电话1504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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