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N****1)欲进入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奔驰公司6号门内,造成闸杆、伸缩门损坏,后赵某某开车进入奔驰公司园区,并在对方报警后,在园区内等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赵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2.6mg/100ml。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011****;保证人郝某某,联系电话1570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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