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内**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9)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区,因出入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报警,赵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6张)、散材料4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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