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因酒驾被扣驾照12分、2016年因酒驾被查获至今未处罚。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川R*****号小型轿车搭乘郑某某等人回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mg/100ml。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说明、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办案视频、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有1次酒驾被行政处罚、1次酒驾未被行政处罚的劣迹,驾驶车辆逾期未年检、认罪认罚、一般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78477****。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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