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6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0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地铁站附近(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大道和**大道路口的“小两口饭店”参加酒宴,将自己驾驶的赣*****号小型汽车停在“小两口饭店”的后门停车位,当日中午14时许,饮酒后的赵某某想在自己驾驶的小车上休息,便驾驶自己停在“小两口饭店”后门的赣*****号小型汽车,从“小两口饭店”后门停车位沿着长富大道辅道逆向行驶停至“小两口”饭店侧门停车位,停车后赵某某在车上睡觉休息,其所在的车辆因未有效刹车,慢慢后溜停至长富大道辅道上,当日16时许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民警现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46.8mg/100mL,随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0] 毒鉴字第S0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送检的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8.41mg/100ml。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当场查获到案。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8.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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