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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601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市高新区**镇**水管站工作人员,住南昌市高新区**管理处**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大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大一附医院高新分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0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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