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5251982********,初中文化程度,博乐市**工作,户籍所在四川省**县公安局**乡派出所,现住新疆博乐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2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金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博路与205线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2020年10月26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1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满特呼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博乐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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