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 。2014年8月19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方线14公里800米处峰南村村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胜利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