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我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敬老院大桥左转行驶至金峰大市场南门对面无名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旭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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