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静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县**乡副书记 ,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路*号区**花园*幢*单元*室(城镇),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 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新M*****号车从和静县天富小区行驶至和静县江格尔小区等地后,再次返回天富小区时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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