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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门。1999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1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黑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由安某某驾驶的黑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发生车损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99.4595mg/100ml。现双方已经达成民事和解。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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