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6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X3****号劲隆牌普通摩二轮托车,由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向嘉陵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一江山水小区外路段处时,车辆前端撞到由黎某某驾驶停在该处等灯控的川XQ****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武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该处并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民警闻到赵某某满身酒气,遂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34mg/100m1。随后,民警将赵某某带至武胜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6m1,分别装于两支抗凝管内送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做乙醇含量鉴定。2020年2月5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的诉讼经过;
2.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赵某某系传唤到案;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1月29日12时许,赵某某在刘某某家喝了三两白酒,16时许,赵某某驾驶川X3****号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胜县人民医院外出发往武胜县清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一江山水外红绿灯时,其摩托车车头撞到了停在该处等红绿灯的黎某某驾驶的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对赵某某做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1。赵某某与黎某某协商后,赵某某赔偿给黎某某1500元修车费,黎某某给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9日中午刘某某邀请赵某某到自己家吃饭,吃饭过程中两人喝了白酒,吃完饭后赵某某在刘某某家耍到下午四点多钟,后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离开了。
6.被害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9日16时许,黎某某驾驶川XQ****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武胜县县城方向往华封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一江山水小区红绿灯处等待红灯时,后面行驶的一辆车牌为川X3****的二轮摩托车撞在了黎某某车子的后保险杠处。交警来到事故现场,黎某某对交警说对方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后交警将赵某某带离现场去医院抽血。赵某某与黎某某经协商后,赵某某赔偿了1500元修车费给黎某某,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7.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1。
8.天网监控视频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9.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抽取赵某某血液的过程。
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无责任。
11.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方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后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理;
4.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理。
综上,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261****。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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