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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黑E****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庆市龙凤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驾驶黑E****F号奔驰牌轿车的被害人段某某(男,24岁)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段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非党员证明、依安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出具证明、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等;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3607号、36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黑众大[2019]交司鉴字4-LF15号、4-LF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286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杰

检 察 官:徐  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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