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0********,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北辰区**项目部**,现住本市北辰区**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北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区气象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同安道交口处,与路口南侧防撞桶及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防撞桶、中心隔离护栏及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8mg/l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损坏交通设施结案通知单等书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
5、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28****。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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