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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14时许,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B****8)从蓟州区州河湾镇州河湾西园一饭店出发,先后沿清池西街、中昌路行驶至州河湾东园一期南门口,继续沿该小区内道路行驶至8号楼楼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举报,后被接报出警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庆磊

检察官助理:路朋霞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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