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城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蒙DL****号二轮摩托车沿宁城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与沿该交叉路口由东向北转变张某某驾驶的蒙DW****号小型客车相刮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7.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到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驾驶证信息查询、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玲玲
助理检察官:张水清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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