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临泉县滑集镇**村副书记,住临泉县**镇**村委**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临化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化路烟草公司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坤
检察官助理 王星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临泉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
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